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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出台新举措 赴港产子须预约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仁安宝宝 发布时间:2008.04.08 阅读:1688次

 
       2007年2月1日起,所有怀孕7 个月以上的内地孕妇入境香港时,须出示香港医院的预约诊症证明,否则将被谢绝入境。这是香港管理当局为改变香港公共医院产科病房拥挤现象,而出台的针对内地孕妇的最新举措。

  香港特区政府16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公布限制内地孕妇来港产子的新措施。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副秘书长聂德权表示,政府推出医疗管理及入境配套新措施的主要政策目标在于:首先是要确保香港孕妇能够得到妥善及优先的妇产服务;第二是要将来港产子的外来孕妇数目限制在香港医疗系统所能够承受的范围内;再次,要特别防止一些外来孕妇于临盆前一刻才去急症室求诊的危险行为。

  检查措施主要会在客流较多的罗湖口岸实施,医护人员将协助香港入境处工作人员检查怀孕7个月以上内地孕妇的产检记录和预诊证明。

  医疗界议员郭家麒怀疑新举措能否起作用,因为内地孕妇可以绕开相关规定。比如,在怀孕早期赴港,一直待到最后的分娩时刻。

  新举措还包括从2月起提高非本地孕妇的分娩套餐收费,相关费用将从目前的20000港元提高到39000港元,包括首次的专家门诊。而对于未经预约的内地孕妇,最低费用为48000港元。

  香港主要私家

医院联会会长刘国霖表示,会员医院亦将非本地孕妇的分娩费用提高到40000港元以上。

  入境处助理处长赵伟佳声称“措施适当,而且极有必要”。他说:“我们并没有说不允许内地孕妇在香港产子,只是要求她们事先做出适当的安排。”

  如果入境处官员拒绝一些因家庭团聚或因公务需要而到香港的内地孕妇入境,是否合法?赵伟佳表示,如果这种情况发生,被拒绝入境的孕妇可以提出诉讼。但他又说如孕妇有钱提出诉讼,倒不如按规定付钱预约来港产子。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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